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建材市场(户籍地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重婚罪,2020年5月13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与王某甲于2014年在双峰县**镇**村置办结婚宴,并于当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王某乙;2017年2月15日,二人在双峰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因夫妻关系不和,2018年2月,孙某甲独自到双峰县城和庄酒店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朱某甲。2018年5月开始,孙某甲在未与王某甲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朱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2月14日,孙某甲在医院产下其与朱某甲的儿子朱某乙,并在朱某甲老家以夫妻身份邀请朱某甲的亲朋好友为朱某乙置办了满月宴。
2019年4月2日,王某甲向双峰县公安局荷叶派出所报案,同年4月7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民警传唤至双峰县公安局荷叶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结婚登记记录等书证;2.王某丙、孙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孙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彩银
检察官助理:刘书剑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7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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