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肇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源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肇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3日,肇源县公安局将本案撤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肇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肇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从2005年至2016年在肇源县**镇**村**草原开垦稻田地, 2018年5月23日经草原监理站执法人员对孙某甲开垦草原面积重新勘验,确认被告人孙某甲开垦草原面积为62220.2平方米,合93.3302亩,2018年6月5日草原监理站对被告人孙某甲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孙某甲于2018年7月15日前恢复草原植被面积93.3302亩,但被告人孙某甲拒不恢复草原植被,继续耕种稻田。经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二次现场勘测,在93.3302亩被开垦的草原中有9.5796亩为孙某乙开垦破坏,孙某甲实际开垦草原面积为83.7506亩。2018年7月21日经鉴定被孙某甲开垦的草原植被已全部被破坏。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月30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在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案件移送函、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案件处理意见书、现场照片、地类性质图、草原承包合同;

2.证人吴某某、阮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83.7506亩,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山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