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47********,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住**镇**街**委**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木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左右,新雷矿业矿主孙某甲在柳河林场施业区25林班9小班内违法采砂,柳河林场权属确认孙某甲违法采砂林地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地。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新雷矿业和毁坏林地(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12亩。由于林地被挖掘原有森林植被全部被毁坏,森林土壤遭到破坏,AO层土全部毁坏,森林生态系统极难恢复,达到了严重毁坏程度。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6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林权转让合同、权属证明、采矿许可证、户籍证明、政审证明等;
2.证人姜某某、孙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黑龙江省木兰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开采砂石6.12亩,致使国家重点公益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木兰县**镇**街**委**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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