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系崇阳县**公司法人,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崇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成立崇阳县**公司,孙某甲系该公司法人(孙某甲占股80%、葛某某占20%,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石加工、石粉加工、销售)。2019年2月12日孙某甲在崇阳县路口镇**村**组“桃树窝”开设磨砂场,该磨砂场的建设所占用的土地是孙某甲租赁的路口镇**村村民的责任山地,其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修建安装机械设备、修建生活用房、挡土墙、硬化堆料场地致使土地的原有农用条件遭受破坏,农用地、林地用途被改变。经孙某甲申请,林业部门于2019年9月30日为孙某甲办理了0.4137公顷(折合6.2055亩)的林地占用许可证,2019年12月19日被湖北省林业局撤销该占用许可,经现场勘验及技术测算,孙某甲开办“磨沙场”占用农用地、林地共1.3841公顷(折合20.8亩),其中农用地面积0.527公顷(折合7.9亩),林地面积0.8571公顷(折合12.9亩)。2019年8月2日该场建成投产,2019年10月8日该场被责令停产至今。2019年12月4日,孙某甲主动到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11月14日,崇阳县森林公安局、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崇阳县分局、崇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崇阳县林业局先后对孙某甲及**公司罚款594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营业执照、租地协议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撤销用地许可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孙某乙、彭某某、葛某某、甘某某、程某某、孙某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