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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马路派出所管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12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在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南二胡同259号,利用其注册成立的“二道区**保健品食品经销处”,先后以经营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夕阳购投资项目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为名,通过缴费入会员,赠送礼品、讲课、高额返利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肆宣传,进而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582180元人民币,已返还投资收益437976元人民币,尚未返还投资金额为1144204元人民币,涉及投资参与人4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卢某某、徐某某、付某某、霍某某、芦某某、范某某、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孙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王某甲、王某乙、张某甲、车某某、奚某某、高某甲、林某某、高某乙、远某某、宋某某、侯某某、苏某某、于某某、王某丙、闫某某、肖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杨某甲、康某某、张某乙、杨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刘某甲、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戊、张某己、刘某乙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盈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玖册,光盘叁张,补充司法审计报告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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