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3011985********,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道**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与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甲(已判刑)等人,先后在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房**路**快线**楼,在未进行工商注册、也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金服”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强大的炒外汇团队,能通过炒外汇快速盈利,并承诺按投资额0.6%-1.0%支付日利息,吸引客户通过“**金服”APP向公司的账户进行投资。2018年9月底,因境外炒汇账户亏损,“**金服”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投资人大量资金无法返还。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孙某甲、刘某某等人以“**金服”公司名义共计非法吸收262名投资人资金共计21010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向外汇账户中充值的记录截图、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孙某乙、万某某、孙某丙、黄某甲、雍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黄某乙、付某某、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检验报告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_2、移送案卷拾捌册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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