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19〕88号
1. 被告人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0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住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4月24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经白山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2. 被告人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2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住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同年3月6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2019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同年9月23日将孙某甲案件与付某甲案件并案。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在江源区“老妈乐”孙某甲担任店长期间,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一千余万元,2017年12月分左右“老妈乐”无法返利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甲伙同江源“老妈乐”店员被告人付某甲向“老妈乐会员”宣传投资“德众和”可以继续返还“老妈乐”部分投资,并向公众宣传投资“德众和”会有高额返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九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个体户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办案说明、工作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白某某、孙某乙、孙某丙、袁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许某某、吴某某、陈某甲、孙某丁、李某甲、韩某甲、于某某、赵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刘某丙、那某某、王某甲、韩某乙、刘某丁、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金某某、李某丙、杨某甲、闫某某、李某丁、孙某戊、刘某戊、王某乙、高某甲、尹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王某丙、宋某某、王某丁、聚某某、张某乙、麦某某、刘某己、夏某某、孙某 、高某乙、杨某乙、唐某某、山某某、孙某庚、王某戊、徐某某、郭某某、刘某庚、孙某辛、陈某乙、于某乙、白某乙、刘某辛、郑某某、邢某某、董某某、李某戊、高某丙、谢某某、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付某甲以高额返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振杰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羁押于江源看守所、付某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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