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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非法拘禁、孙某甲、孙某乙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19〕1980号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现住藁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孙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7年底至2018年1月,张某甲(已判刑)、周某甲(已判刑)、曹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孙某丙(已起诉)、孙某丁(在逃)等人在藁城区**镇**村开设牌九赌局供人赌博,每锅赌资500元至1000元不等,每锅按照20%比例抽头渔利,张某丙(已起诉)负责抽头,张某甲负责分钱,抽头款除发放喜钱、吃饭、车费、望风人员费用、护场费用、购买牌九等开支外,剩余款由开设赌场人员均分。在开设赌场期间,孙某丙负责接送来赌场赌博的人员,张某丁(已判刑)、马某甲(已判刑)、张某戊(已判刑)、冯某某(已起诉)、马某乙(在逃)、张某己(在逃)一伙在赌场内发放贷款,孙某戊(已判刑)、李某乙(已起诉)一伙放贷,被告人孙某甲、翟某某(已判刑)、于某某(已起诉)一伙放贷,苏某某(已起诉)等人参与发放贷款,贷款每10000元利息500元。孙某己(已判刑)安排被告人孙某乙、张某庚(已判刑)、孙某庚(已判刑)、周某乙(已判刑)、李某丙(已判刑)等人望风。张某庚、孙某丁等人为赌局提供场地并收取费用。

2、2018年2月6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因追要债务,伙同聂某某(已判刑)、翟某某、于某某等人,将周某甲先后拘禁在藁城区**酒店**房间以及石家庄市**酒店客房内,在房间里对周某甲实施殴打,并强行让周某甲写下欠条后,才将周某甲放走。周某甲被殴打致伤,经鉴定,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乙于2019年9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张某甲、周某甲、李某甲、于某某、翟某某、孙某己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受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望风并收取费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孙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在藁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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