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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71

被告人孙某甲,又名:孙某乙,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5********,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家住会理县******组。20191011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会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12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2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17日,被告人孙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2月,被告人孙某甲携带自己购买的射钉枪与他人共同在会理县太平镇滴水岩村小地名“麻地湾垭口”处猎杀野生动物。2019108日,会理县森林公安局在会理县槽元乡****组孙某甲家孙某甲卧室内查获一支其存放的一支射钉器改制的射钉枪,该枪长1128mm,枪身上有“溪辉-303宜宾合众”的标识。该射钉枪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另外,当日会理县森林公安局还从孙某甲家查获一支火药枪和部分射钉弹、铅弹、钢珠等物。该火药枪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不能完成击发动作,不具有致伤力,不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孙某甲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光

检察员:叶东华

2020110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住会理县******组,联系电话:1398157****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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