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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到沈丘县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同日被沈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河南省新郑市**镇**部队服役期间,通过淘宝网上的一家名叫“**宠物店”以7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两只陆龟(**陆龟1只、**陆龟1只)。2018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复员转业后将该两只陆龟带回家中喂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甲所收购的两只陆龟(**陆龟1只、**龟1只)属于陆龟科,被列入CITES(2019版)附录二。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有罪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倩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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