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怀宁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孙某甲承接怀宁县月山镇原大桥石子厂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由其组织人员进行复垦项目工程施工,并安排孙某乙(另处)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期间,孙某甲、孙某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挖石头回填、就地修砌挡土墙、用于公益性建设,并对外销售。其中,挡土墙用石量353.05吨,公益性建设用石量621吨(230立方米)。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 地质队估算,在扣除回填石量后复垦区范围内采剥灰岩资源量15.12万吨。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灰岩市场价格为20.8元/吨。被告人孙某甲非法开采灰岩资源量15.02万吨,价值人民币3124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复垦方案、文件,银行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颜某某、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原大桥石子厂土地复垦范围资源量估算说明书、关于非法开采灰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结玲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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