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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骗取贷款、孙守民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小区**栋**室。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守民,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泗县**乡**所临时工作人员,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孙守民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5年5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孙守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孙守民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孙守民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孙某甲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合计人民币175万元(以下币种同);2017年初,被告人孙守民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1.2014年3月,被告人孙某甲伪造了其位于泗县**镇**路一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后于同年4月10日,以该套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从泗县**银行**街支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三年。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孙某甲将该笔贷款还清。

2.2016年6月,被告人孙某甲欲以其位于泗县**路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但该套房产的土地使用证上记载该宗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而非出让,不符合抵押条件。后被告人孙某甲便伪造了一本该套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为出让。同年8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以伪造的土地使用证和前期伪造的该套房产的房产证为抵押,从中国**银行泗县支行贷款45万元。被告人孙某甲已按时将该笔贷款还清。

3.2015年,泗县**镇**居委会**庄村民李某甲向被告人孙某甲借款15万元,泗县**镇居民杨某甲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李某甲无力偿还,担保人杨某甲便将其岳母杨某乙名下一套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交给李某甲,让其以该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偿还被告人孙某甲的欠款。2016年底,李某甲和被告人孙某甲又从朋友李某乙处找到其妻子张某某名下一套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欲以杨某乙和张某某名下的两处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但杨某乙年龄超过64岁,不符合抵押贷款条件。后被告人孙某甲得知泗县**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时对抵押房产所有人没有年龄限制,但仅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便找到泗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代表董某某和泗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公司)的法人代表高某某,以**公司向**公司购买原料需要资金为由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申请抵押贷款。2017年初,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因张某某名下房产的土地使用证终止日期为2014年7月1日,由李某乙出资1万元,通过李某甲和被告人孙某甲找到泗县**评估公司的评估师被告人孙守民,让其帮忙解决土地使用证过期一事,被告人孙守民在收取1万元后到徐州以0.05万元的价格替张某某办理了一本土地使用证,将终止日期变更为2034年7月1日。2017年2月,被告人孙某甲等人以杨某乙和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为抵押,以**公司的名义通过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向泗县**银行贷款80万元。同年2月21日,泗县**银行将80万元贷款发放到**公司账户上,后被告人孙某甲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将80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并将其中的52.5万元转给李某乙,自己得款27.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某乙偿还了其本人使用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剩余贷款未按期偿还。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孙守民于2019年12月5日在泗县**乡**村村部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孙守民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守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孙守民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被告人孙守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孙守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守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守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守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妹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守民均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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