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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孙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河北省邯郸市**区**院**栋*单元**号,务工。2016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8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治安管理大队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盗窃行为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滑县**镇**大道移动营业厅,趁该营业厅工作人员不备,将营业厅内用于做客户活动的全新新飞牌二轮电动车盗走一辆。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新飞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及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4.滑县价格认定中心滑价认字【2019】2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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