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XX市XX西路XX巷西七胡同26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住XX市XX乡XX村一区39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住XX省XX市XX乡XX村一区60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通过中通快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3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18克。
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通过韵达快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3片海洛因,约重0.18克。
3、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通过中通快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3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18克。
4、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通过中通快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4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24克。
5、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通过韵达快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某4片海洛因,约重0.24克。
6、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通过韵达快递以7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5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3克。
7、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毕某某、孙某某通过中通快递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5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3克。
8、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毕某某在侯马市建工路中段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汪某某1片海洛因,共计约重0.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胡某某、孙某某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但毕某某、胡某某有多次贩卖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毕某某、胡某某、孙某某贩卖毒品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现羁押曲沃县看守所,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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