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昆明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巷**栋**单元**号,住西山区**栋**。因涉嫌受贿罪,经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昆明市五华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1日将被告人孙某与被告人刘某合并同案处理,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5月25日将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7月25日将被告人孙洁涉嫌诈骗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昆明市公安局某分局法制大队工作期间,与被告人孙某共谋,利用被告人刘某被抽调参与办理“3.15”专案掌握相关案件信息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孙某出面,以为“3.15”专案的相关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为名,向涉案人员家属童某某索要好处费。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童某某交付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并于同日将其中的人民币15万元分给被告人刘欣。
被告人刘某经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30日到原单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系自动投案。
被告人孙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3.15”专案抽调人员通知、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孙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语音同一性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继红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8月6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刘某、孙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_柒册、光盘贰拾叁张、U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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