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孙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01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市**区**路**号**幢**单元**室。2005年9月1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10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12月初,被告人孙某通过聊天工具“陌陌”与马某某认识交友后,其以借钱购买水泥罐车、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马某某借款,马某某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以及现金借款139030元钱给被告人孙某,后被告人孙某把从马某某处借得的款项用于偿还他人欠款以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电子证据;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19年11月19日
附:
附:1.被告人现居家中,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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