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1********,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许昌县**乡*庄。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14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诈骗2019年9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1月1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唐某某现金500元。
2、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牛某某现金1000元。
3、2019年02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丁某乙现金1000元。
4、2019年02月23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和需要付运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孙某丙现金1500元。
5、2019年02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1000元。
6、2019年02月27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闫某某现金500元。
7、2019年03月08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范某某现金2000元。
8、2019年04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魏某甲现金500元。
9、2019年05月02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500元。
10、2019年05月23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范某某现金1000元。
11、2019年06月04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现金1000元。
12、2019年06月05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康某某现金500元。
13、2019年06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现金1000元。
14、2019年07月02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田某某现金500元。
15、2019年08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宋某某现金1000元。
16、2019年08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500元。
17、2019年08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魏某乙现金500元。
18、2019年09月01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4000元。
19、2019年09月02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武某某现金1500元。
20、2019年09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帕某某现金2000元。
21、2019年03月02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出售电动四轮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现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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