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孙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五里**村委**组,受过刑事处罚(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2020年4月至5月间,先后三次向马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小马”);2020年5月10日0时许,孙某在会泽县**镇茂源农贸市场门口向马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小马”)时被会泽县公安机关查获,现场从孙某驾驶的牌号为云******轿车的排挡杆后面的储物箱里提取疑似毒品(“小马”)片剂两袋,经称量,净重为0.29克。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两份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兴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碟四盘;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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