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孙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和县历阳镇横江社区文昌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与和县石杨镇铸陆村委会枣林岗自然村乔某某、郑某某、方某某等20余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共承包该村土地约20余亩。孙某在该块承包土地上私自建设“洗砂站”。经测绘、鉴定,该洗砂站占地面积为23.5亩,占地类型为:基本农田23.49亩,坑塘0.01亩;耕作层已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9年底,孙某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复垦,后经验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能够满足农作物种植条件。
2019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孙某主动到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甲、乔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孙某的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婷婷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815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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