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孙桂林,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号。被告人孙桂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桂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桂林因与其爷爷孙某甲、奶奶邵某某、父亲孙某乙之前发生过争吵,遂产生了用老鼠药毒死孙某甲、邵小兰、孙某乙三人的想法,于2020年5月12日中午,将盐都区**镇**村**号家中厨房内的一包嗅鼠灵老鼠药分两次全部倒入厨房灶台上的菜汤锅内,并用铲子搅拌。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孙桂林的父亲孙某乙回到家中,吃了被孙桂林投放嗅鼠灵老鼠药的菜汤,被孙某乙的母亲邵小兰发现异常后,将被害人孙某乙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被害人孙某乙已出院回家。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所送塑料桶内的残渣、瓷碗内的残渣、溴鼠灵包装袋、孙某乙血液、塑料桶内水样均检出溴鼠灵。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桂林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孙桂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孙桂林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孙桂林的供述和辩解;
5. 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桂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桂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桂林故意杀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桂林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桂林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桂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晓娟
检察官助理:柏青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孙桂林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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