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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桂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孙桂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呼兰区**镇**村**屯**路)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2018年11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桂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桂玲与张某某(已判刑)同居近八年,对外以夫妻相称,2010年8月10日以孙桂玲为经营者注册成立哈尔滨市南岗区**商行**店,二人共同经营该店并按照**公司(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判认定为非法传销组织)的传销模式,以2,376元为一个投资额度,按照每个月返广告费554元,六个月后可返3,720元的模式发展会员。孙桂玲在店内讲授**公司的产品、收取资金、返还资金。截至2012年3月31日该组织参与人数为137人且层级为12级。经哈尔滨裕隆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自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27日孙桂玲和张某某收取传销金额为人民币3,575,920.00元,孙桂玲和张某某给上家缴款金额人民币3,246,130.40元,孙桂玲和张某某获利329,789.60元。

被告人孙桂玲伙同张某某欺骗顾客投资,购买**产品,郑某某于2012年3月24日分四次给孙桂玲汇款人民币83,550元,赵某某分别于2012年3月25日、3月27日给孙桂玲汇款合计人民币16,632元,贺某某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分四次给孙桂玲汇款人民币27,288元,吴某某于2012年3月19日给孙桂玲汇款人民币24,273元,殷某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分两次给孙桂玲汇款人民币7,128元,于2012年3月25日分给孙桂玲汇款23,760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桂玲于2017年9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银行汇款凭证、收据及会员商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金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桂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桂玲组织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桂玲犯罪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婷                       

                               2019年1月4日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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