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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桂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20号

被告人孙桂霞,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吉林省磐石市**街道**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桂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孙桂霞提供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5482********)、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220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8100********)给“大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并受雇于“大某某”为其取款,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孙桂霞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其明知提供的银行卡被“大某某”用于犯罪活动后,仍然继续提供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中国民生银行卡给“大某某”使用。其中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接收犯罪所得资金484214元,上述中国民生银行卡共接收犯罪资金74000元,合计接收犯罪资金558214元。经查,上述款项中,10000元系被害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在晋江市**镇**村**鞋厂被人以“帮忙接受快递支付邮费”为由骗走,15000元系被害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在福建省政和县**路**小区家中被人以“帮忙接受快递支付保证金”为由骗走。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孙桂霞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被抓获。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孙桂霞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二张涉案银行卡;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桂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桂霞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桂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桂霞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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