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梦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孙梦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孙梦杰在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中企大厦楼下东首马路边,与李某甲发生纠纷,后用菜刀将被害人李某甲右手砍伤逃离现场。经余姚市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孙梦杰在陕西省西安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诊断报告、病历等、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要求依法处理的报告、人口信息、羁押证明、释放证明书、说明;
2.证人常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梦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梦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梦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梦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梦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梦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梦杰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华
助理检察员:傅曼丽
附:
1.被告人孙梦杰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及相关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