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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梦杰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孙梦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年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梦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孙梦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孙梦杰在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中企大厦楼下东首马路边,与李某甲发生纠纷,后用菜刀将被害人李某甲右手砍伤逃离现场。经余姚市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孙梦杰在陕西省西安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诊断报告、病历等、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要求依法处理的报告、人口信息、羁押证明、释放证明书、说明;

2.证人常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梦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梦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梦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梦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梦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梦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梦杰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华

助理检察员:傅曼丽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孙梦杰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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