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653号
被告人孙欣荣,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曾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9月3日、9月17日被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7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欣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欣荣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孙欣荣在鹿城区**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顾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浙CK5****宝马轿车后备箱,窃取苹果IPAD及苹果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后分别将苹果IPAD和笔记本电脑销赃给王某某、汤某某,得款3050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苹果IPAD及苹果笔记本电脑总价值5500元人民币。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顾某某。被告人孙欣荣退出销赃所得款3050元返还汤某某、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郑某某、陈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欣荣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欣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欣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欣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萌萌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欣荣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5774****);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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