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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正超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正超,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号。201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正超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21日时许,被告人孙正超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学府芳邻”小区10栋2号楼5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蓝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正超上述地址11栋1号楼1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白色“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

3、2020年4年6日凌晨,被告人孙正超在上述地址停车棚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珠峰”牌两轮电动自行车。

4、2020年4月2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孙正超在成都市温江区“游家渡”小区4号附28号楼梯间,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爱玛马卡”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5、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孙正超在成都市温江区“青泰家园”小区13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高某甲停放在此的1辆黑色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

6、2020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正超在成都市温江区游家渡小区3号楼内,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小区群众当场挡获。

7、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正超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春路6号1单元旁,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黑灰色“玉骑铃”牌驭鹰型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47元。

8、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孙正超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战备渠北路243号2栋3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枣红色“绿佳”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25元。

2020年5月29日10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温江区双楠街17号附近将被告人孙正超挡获,在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作案工具剪刀1把、大改锥1把、小改锥1把。

9、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孙正超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白马”小区4栋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红色“申讯”牌两轮电自行车盗走。

10、2020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孙正超在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路“旧货市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黑衣人”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害人王某某通过车辆GPS信息在成都市温江区长安路19号电瓶车修理铺将准备销赃的被告人孙正超挡获,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盗车辆,作案工具平口扳手1把、剪刀1把、螺丝刀1把、电瓶车钥匙1把、圆口扳手1把。2020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11、2020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孙正超在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春江南路398号“春江花园”小区10栋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高某乙停放在此的1辆红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车盗走。

2020年9月14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温江区创业街“**旅馆”3楼307号房间将被告人孙正超挡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孙正超共实施盗窃11次,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正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正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正超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正超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正超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旭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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