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孙武卿,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武卿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4月25日,被告人孙武卿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明轩家园附近以570元的价格将3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贩卖给廖某某。
2、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武卿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塔子桥南路附近将以15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廖某某。
3、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孙武卿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塔子桥南路**村**号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廖某某,后两人在孙武卿家中将这些毒品吸食。
4、2019年08月20日,被告人孙武卿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塔子桥南路**村**号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廖某某,后两人在孙武卿家中将这些毒品吸食。
2019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武卿从江西省强制戒毒所提出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武卿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提审等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武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武卿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四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武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武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武卿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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