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孙毅力,小名孙老勇,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74********,苗族,高中文化,系丹寨县**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丹寨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6月30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廷泽,绰号何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丹寨县**镇**路**号。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4月18日被丹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6月30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某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丹寨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6月29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兴贵,绰号老贵,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97********,水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丹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6月29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兴隆,小名何满星,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97********,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丹寨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6月29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威,绰号老威,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99********,苗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丹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6月29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毅力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高利转贷罪,以被告人何廷泽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高兴贵、肖某某、何兴隆、杨威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6日、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被告人孙毅力、何廷泽为收高利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肖某某、高兴贵、何兴隆、杨威在一起,形成以孙毅力、何廷泽为核心的恶势力,该恶势力为收取高利贷而采取跟踪、威胁、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借款人偿还债务,同时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较大损害,在***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3年4月起,被害人欧某甲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孙毅力借款。2018年4初,孙毅力以欧某甲未还款为由,找到被告人何廷泽,请其帮忙找欧某甲追债,并承诺如追回债务会“对得起”对方,后两人合谋以有人想收购欧某甲的茶场为由将欧某甲骗出后逼其还债。2018年4月8日,何廷泽按照孙毅力的计划通过***茶叶办的宋某某联系到欧某甲,让欧某甲到***商谈茶场转让事宜,欧某甲因有事,于是要求对方直接到凯里商谈。次日下午,何廷泽带被告人何兴隆、杨威、肖某某四人前往凯里,通过电话联系得知欧某甲在黔东南州体育馆旁边后,四人赶到该体育馆旁将欧某甲带回***,当晚将欧某甲拘禁于***龙泉镇图腾印象酒店5003号房间内,并安排被告人高兴贵到场与杨威一同看守。4月10日上午,何廷泽按照孙毅力的安排,将欧某甲转移到***龙泉镇传福宾馆401房间继续看守,当天下午孙毅力赶到传福宾馆401房间并质问欧某甲为什么不接电话,随后动手殴打欧某甲,要求欧某甲想办法找钱还债,且承担看守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并叫何廷泽看守好欧某甲,不让其逃跑,允许其手机通话和外出办事,但必须有人跟随,同时逼欧某甲找钱还债。之后,何廷泽安排肖某某、高兴贵、何兴隆、杨威轮流看守欧某甲,并采用看守、殴打、辱骂、跟踪等方式将其非法拘禁于***传福商务宾馆、凯里市市政井盖工程项目部等地,至同年5月13日,经欧某乙找何廷泽商谈并作担保后,何廷泽才将欧某甲交给欧某乙带到北京办理相关事宜。在拘禁期间,孙毅力多次到传福宾馆威胁、辱骂、逼迫欧某甲找钱来还债。
2018年5月16日,欧某甲从北京回到凯里后,被告人何廷泽又安排被告人肖某某、高兴贵、何兴隆、杨威以轮流看守、跟踪、威胁的方式继续将欧某甲拘禁于***传福商务宾馆、凯里市市政井盖工程项目部等地,逼欧某甲找钱还债,至2018年5月27日欧某乙再次出面担保后,何廷泽又将欧某甲交给欧某乙带去北京办理贷款事宜。
2018年5月29日欧某甲从北京回来后,何廷泽再次安排肖某某、高兴贵、何兴隆、杨威对欧某甲进行看守,继续逼欧阳欧某甲还债,直至同年6月25日,欧某甲在***兴仁镇报警后民警才将其解救。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2018年4月9日至案发,被告人何廷泽、肖某某、高兴贵、何兴隆、杨威按照孙毅力的要求,在看守期间除了逼迫欧某甲去找钱归还债务外,还以欧某甲不还款,导致使用人员看守及跟踪而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欧某甲承担为由,多次向欧某甲索要生活费用,共计人币58660元。其中:4月13日,欧某甲向朋友周某某借得款后,直接由周某某将5万元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款到被告人何兴隆的信用社账号,之后何廷泽取走该款,除将3万元现金用于还孙毅力的借款,剩下的2万元留作看守欧某甲期间的日常开销;4月14日,欧某甲向欧某丙借款1万元,直接由欧某丙打款到何兴隆的账户,后何廷泽将该款取出作看守期间费用;在拘禁期间欧某甲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何廷泽共计28****。何廷泽得到上述款项后,通过微信转账或当面给现金的方式先后发给高兴贵等四人作****,何兴隆得款5018元,高兴贵得款5620元,肖某某得款6574元,杨威得款6291.6元,剩余部分由何廷泽作看守费用。同时由欧某甲承担拘禁期间在传福宾馆住宿费1万余元。
2.2018年5月12日、13日,被害人欧某乙为了帮助欧某甲找私人公司借款来还孙毅力,两次从凯里市来到***找何廷泽商量带欧某甲外出办理贷款,何廷泽要求欧某乙必须支付一笔生活费后才能将欧某甲带走,欧某乙两次微信转账2300元****,后带欧某甲外出。同年5月27日,欧某乙再次来到***要求带欧某甲出去办理借款事宜,何廷泽同样要求欧某乙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生活开支,在欧某乙微信转****,才允许欧某甲外出。
三、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
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毅力从信用社贷款300万元,同年10月1日将其中的31万元转借给何某戊,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2015年8月4日,何某戊一次性还清借款,孙毅力获利息12.4万元。
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孙毅力用自己的身份从信用社贷款50万元,用其妻子杨某乙的身份贷款50万元,后加上其他款项,转借王某某12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5分,2018月6月王某某已还清该笔借款,本息一共付给孙毅力137万元,孙毅力从中获利息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明细清单、借条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何某戊、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孙毅力、何廷泽、高兴贵、肖某某、何兴隆、杨威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毅力、何廷泽、肖某某、高兴贵、何兴隆、杨威为收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并在拘禁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孙毅力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高利转贷罪追究被告人孙毅力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何廷泽、肖某某、高兴贵、何兴隆、杨威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毅力、何廷泽、肖某某、高兴贵、何兴隆、杨威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孙毅力、何廷泽系首要分子,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涛
检察员:黎应洪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毅力、何廷泽现场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高兴贵、何兴隆、杨威现场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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