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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永伟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孙永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2017年8月31日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永伟及祝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将该案拆分为两案,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永伟伙同祝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驾驶车牌号码为粤E8****的银色起亚牌商务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物流产业园路段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BF****红色货车内150升柴油及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宁CE****灰色货车内397升柴油,后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有限公司东北角外侧的**大道路边盗窃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皖S6****红色货车内350升柴油,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厂路段盗窃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Y3****白色货车内290.5升柴油。经鉴定,2019年12月3日柴油国六标准1升单价为人民币6.44元,四名被害人共被盗窃柴油1187.5升,总价值人民币7647.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粤E8****的起亚牌商务车起获盗窃的柴油2030KG,并经被告人同意将上述柴油出售,所得款项已发还给上述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曹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孙永伟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祝某某、刘某甲证言;6.鉴定意见;7.勘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孙永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永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京京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永伟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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