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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永建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孙永建,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12月1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07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0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永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孙永建同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黑色凯美瑞轿车,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永胜中路17号皓腾豪车定制中心,采取翻墙、翻窗户的方式进入店内,未窃得财物。

2.2020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永建同孙某某驾驶黑色凯美瑞轿车,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一汽大众4S店,采取破门、破坏摄像头的方式进入店内收款室,盗窃现金约5000元;保险柜二台,内含代金券、收据等。经认定,被损坏海康牌摄像头价格364元。被告人孙永建、孙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追踪,盗窃王某某的鲁LK****车牌一副、庄某某的鲁L2****车牌一副并使用。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永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视频截图等书证;(2)监控视频录像;(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苏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孙永建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永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建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永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永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应当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盗窃部分犯罪系未遂,应在犯罪既遂的基础上,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永建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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