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孙永攀,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园**,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园**园**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永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孙永攀翻窗进入被害人尹某某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拉菲**-**栋别墅内,盗得被害人“LV”手提包、“LV”钱包、“始祖鸟”背包、“gucci”挎包各一个、“苹果”牌Applewatch手表一块。经鉴定,上述手表价值人民币6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永攀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到案、破案经过、被告人孙永攀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材料;4.手印鉴定书;5.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对案笔录、指认照片;7.被告人孙永攀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永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永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永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永攀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红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永攀被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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