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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2007年8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2014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与县交通局联合检查非法运营车辆。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M****J别克GL8商务车搭载五名乘客从望某某驶往哈尔滨市。在行至绥望公路后四村路段处时,被检查组工作人员将其拦停并发现其有非法营运嫌疑,要求其下车检查。执法期间,孙某某拒不配合下车检查,在多次警告无效后,交警工作人员采取破窗执法,孙某某因害怕处罚,加油冲撞设卡警车后驾车加速逃离现场。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22时许被望某某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哈西站附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邵某某等人工作证复印件、望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孙某某户籍证明及破案经过等;

2.证人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察笔录;

5.执法记录仪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满裔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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