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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海军盗窃案)_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海军,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因涉嫌盗窃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孙海军窜至阳原县**镇**村,其趁樊某甲家中无人之际翻墙入院实施盗窃,因发现被摄像装置拍摄,遂携带被害人家的摄像头离开;该案侦查过程中发现,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孙海军窜至阳原县**镇**村,其趁樊某甲家中无人之际翻墙入院进入樊某甲家中盗窃角磨机一台、手电钻一台、电焊机一台、胶枪一把。经阳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34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阳原县公安局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樊某甲、樊某乙2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海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检查和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海军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海军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海军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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