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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海强、胡某某等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孙海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2016年3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杭州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海强、胡某某、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孙海强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学君里小区7幢1单元1101室、余杭街道安山村严加弄8号、相国寺后面山上、中泰街道桃源社区百亩家园50号被告人胡某某家中、中泰街道02省道边山上一处铁塔下,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9场,每场抽头获利3 000余元,共计抽头获利27 000余元。被告人戴某某放哨3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赌博场地2场。

同年8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在中泰街道桃源社区百亩家园50号家中聚众赌博4场,从中抽头获利5 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海强、胡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强、胡某某、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海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海强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戴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海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戴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 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海强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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