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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海彦诈骗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孙海彦,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巨野县**街道**屯**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海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9月,被告人孙海彦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帮别人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二人三次,共计骗取他人钱款2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24日,被告人孙海彦谎称为被害人李某某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海彦归还被害人李某某被骗款项人民币2万元。

2.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孙海彦以帮助被害人魏某某等人办理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用地审批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吴某某人民币10万元;9月5日,再次以同样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吴某某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号查询、收条;2.证人证言朱海东、沈学文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海彦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屏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海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海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卫东

检察官毕洁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海彦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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