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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海艺、毛琼等组织卖淫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孙海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村民组**号,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房,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琼,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委**庄**号,住海口市龙华区**街道**路**花园**栋**室, 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茶场**组,住海口市龙华区**村附近,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住户籍地,农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海艺、毛琼、柯某甲、柯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份起,李某某、卢某某(两人均在逃)分别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大酒店等地组织卖淫女卖淫,并先后招聘被告人孙海艺、毛琼、柯某甲、柯某乙等人加入该组织。孙海艺主要协助卢某某管理、协调业务员招揽嫖客的业务;毛琼主要负责协助卢某某管理卖淫女,并负责接待嫖客及在酒店内安排卖淫女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收取嫖资等工作;柯某甲主要负责招募嫖客到**大酒店进行嫖娼并收取提成费用;柯某乙主要负责统计该团伙每日收取的嫖资和给卖淫女、业务员的提成等管账工作。

2020年4月20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大洒店内抓获组织卖淫活动的被告人孙海艺、毛琼、柯某甲以及卖淫女黄某甲等5人,当场从孙海艺、毛琼、柯某甲处各缴获手机一部。同年5月11日,被告人柯某乙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某、黄某乙、寇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海艺、毛琼、柯某甲、柯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海艺、毛琼、柯某甲、柯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艺、毛琼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实施招揽嫖客、管账等帮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王文卓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孙海艺、毛琼、柯某甲、柯某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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