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孙海英,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海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孙海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同年10月左右,被告人孙海英虚构其有亲戚在证券公司能获取内幕消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任某某信任,以帮助炒股为由骗得徐某某103000元,骗得任某某50000元。
2、2019年8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孙海英虚构其有亲家在杭州开发房产,可以低价购买商品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信任,以交纳购房定金、保证金为由骗得冯某某160000元。
3、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孙海英虚构其丈夫与领导有远亲关系,可以帮忙协调疏通关系的事实,又找他人假装所谓领导,骗取被害人潘某甲、裘某某、潘某乙的信任,以帮助裘某某找工作为由骗得潘某甲、裘某某130000元,以帮助潘某乙之子减少服刑时间为由骗得潘某乙、潘某丙30000元。
4、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海英在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朋友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骗得樊某某20000元,后将微信拉黑并断绝联系。
被告人孙海英得款后,除给予其前夫唐某某70000元用于归还债务和购买车辆外,其余资金均用于归还赌债或者个人消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海英处扣押现金5200元,冻结被告人孙海英银行账户资金11.7元,唐某某协助退还赃款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电话清单、借条;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任某某、冯某某、潘某甲、裘某某、潘某乙、潘某丙、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海英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兴
检察官助理:潘哲睿
2020年6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孙海英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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