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孙涛,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屯**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被告人孙涛至昆明市呈贡区斗南村西区260号一楼,将被害人祝某甲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骑至昆明市官渡区阮家村卖给收购废品的陈某某。后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昆明市呈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祝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涛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孙涛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涛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