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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涛贩卖毒品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孙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涛还使用孙萄身份信息,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221211989********,户籍地址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区**组。

被告人孙涛于2007年3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贵阳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贵州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孙涛通过“蝙蝠”软件与“小丽”(化名)加为好友,后“小丽”问被告人孙涛有无冰毒(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孙涛告知有货,并通过把冰毒塞在辣椒的方式给“小丽”寄样品冰毒0.06克,该快递发到浦江县丰安路9号(康禾堂养生会所“丽丽”),“小丽”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样品。随后,两人谈好以1600元购买一个冰毒,“小丽”于2020年10月16日给被告人孙涛转款1600元。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孙涛采用相同的方法,通过百世快递发货到浦江给“小丽”寄了0.42克冰毒(快递单号为550008237576140)。

浦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孙涛时,从被告人孙涛居住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室房间内搜查0.13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刑事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小丽、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孙涛手机通讯和聊天记录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一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孙涛系累犯,有坦白情节,属于毒品再犯,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明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孙涛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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