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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焕章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孙焕章,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号。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3月20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8月2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1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22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焕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8时许,在乳山市徐家镇王家庄村,被告人孙焕章采用翻墙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姜某甲住宅内,采用砸玻璃入室的方式窃取茶叶2盒、茅台镇迎宾酒2瓶、现金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物资价值人民币29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乙、孙焕章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焕章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搜查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姜某甲家中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焕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焕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焕章现被羁押于山东省乳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证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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