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163号
被告人孙玉鑫,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津南区,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园**号楼**单元**室。2009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玉鑫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及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3月28日至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孙玉鑫通过拨打电话假冒刘某某的朋友,获取信任后谎称朋友过生日,并以发送微信红包炫耀为由,骗取刘某某发送微信红包八次,共计人民币5710.53元;同日,被告人孙玉鑫以相同手段,骗取周某某发送微信红包十五次,共计人民币56130.48元。后被告人孙玉鑫将上述钱款全部据为己有。
2016年12月1日至5日间,被告人孙玉鑫以帮助韩某某的儿子减刑为由,分两次骗得韩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1000元,后被告人孙玉鑫将该笔钱款挥霍。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孙玉鑫在本市津南区**小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款记录截图等物证;
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 证人辛某某、郑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孙玉鑫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
8. 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玉鑫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 颖
2018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玉鑫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5页。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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