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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瑛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孙瑛楠,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79********,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市四方区人,系东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岛市四方区**路**号**单元**室。2018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瑛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瑛楠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瑛楠于2016年7月25在东营市东营区成立东营**商贸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9月8日变更为东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被告人孙瑛楠以东营**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乳业有限公司合作的名义,虚构受山东**乳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融资的事实,承诺到期支付高额利息,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骗取社会公众进行投资。截至2018年7月,共计骗取孙某某、栾某某等33人人共计561.2万元,实际支付利息93.2725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67.9275万元。被告人孙瑛楠将上述吸纳的资金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瑛楠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共计骗取467.9275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瑛楠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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