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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略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孙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街**号。2004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因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略于2020年1月15日,因结账问题产生不满,遂在本溪市平山区东明1路7号音乐广场内,持三棱尖刀辱骂、恐吓店内服务人员,并将大理石桌面、麒麟摆件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58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孙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略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20)0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本公平行管鉴第2020001号管制刀具鉴定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略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略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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