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孙磊,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镇**村**号,现住威海市青岛**路**号楼**室。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隋刚,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82********,汉族,职专文化,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威海市文登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磊、隋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同年6月6日、8月5日将案件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分别于同年7月5日、9月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以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文登分公司、日照分公司、乳山分公司,未经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以销售“鑫月盈”、“月月盈”、“鑫季丰”、“鑫年丰”、“幸福之路”等债权转让理财产品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并将吸收资金归上海总公司所有。被告人孙磊在威海市文登区负责经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2016年12月2日升任该公司高级城市经理,分管文登分公司、乳山分公司、日照分公司;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隋刚在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担任团队经理,2017年1月1日接任孙磊担任文登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孙磊自担任公司初级营业部经理、高级城市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线下投资人累计906人,投资人实缴金额累计人民币14248万元,已返还的本金累计人民币9926万元,提成款共计人民币233859.11元。隋刚自担任公司初级大团队经理、初级营业部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线下投资人数累计338人,投资人实缴金额累计人民币4607万元,已返还的本金累计人民币2121万元,提成款共计人民币204910.38元。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孙磊、隋刚自动至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磊、隋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磊、隋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系从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明涛
2019年10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孙磊取保候审于威海市青岛**路**号楼**室,联系电话1576316****;被告人隋刚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15608****;
2、本案侦查卷宗47册、单页证据4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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