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孙磊,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排**号。被告人孙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11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孙磊使用微信联系被害人徐某某,谎称可以提供刷单赚钱的兼职机会,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共计2593.6元,之后将徐某某微信删除。
2.2018年4月,被告人孙磊使用微信联系被害人陆某某,以刷单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1518.75元之后,将其微信拉黑。
3.2018年10月,被告人孙磊使用微信联系被害人夏某某,让夏某某陪同去南京并给其报酬,同时给夏某某发送二维码,叫夏某某扫码支付,夏某某支付1299.81元后,微信被孙磊拉黑。
4.2019年3月,被告人孙磊在通过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沈某某之后,联系沈某某在飞猪APP上帮忙订酒店,承诺后续给其报销,并要了沈某某的淘宝账号和验证码,使用该账号和验证码消费共计9479.46元,在沈某某找到自己的时候谎称会将钱款补上,最终失联,造成沈某某损失9479.46元。
5.2019年5月,被告人孙磊使用微信联系被害人张某某,以让张某某帮忙订酒店房间、购买美团美点卡为由,骗取张某某开通“支付宝亲情号”“微信亲属卡”并代付共计11065.5元。
6.2019年5月,被告人孙磊使用微信联系被害人马某某,以帮忙刷单为由,让马某某在飞猪上下订单,并将二人支付宝绑定成“支付宝亲情号”,但自己不在支付宝内留有可扣额度,骗取马某某代付共计11051.95元。
7.2019年6月,被告人孙磊使用微信联系被害人倪某某,谎称请倪某某帮忙刷飞猪住宿订单,并给其报酬,将二人支付宝绑定成“支付宝亲情号”,但不在支付宝内留有可扣额度,骗取倪某某代付共计4140元。
8.2019年7月,被告人孙磊使用微信联系被害人阮某某,谎称请阮某某帮忙刷飞猪住宿订单、并给其报酬,将二人支付宝账号绑定成“支付宝亲情号”,谎称由他来付款,但不在支付宝内留有可扣额度,骗取阮某某代付共计7025元。
9.2019年7月,被告人孙磊使用微信联系被害人王某甲,谎称请他帮忙刷飞猪住宿订单、推广“联动云”APP,并给其报酬,将二人支付宝账号绑定成“支付宝亲情号”,但不在支付宝内留有可扣额度,之后孙磊登录王某甲注册并实名认证的“联动云”APP账号进行消费,共计1107.82元。
10.2019年7月,被告人孙磊使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代付共计956元。
11.2019年7月,被告人孙磊使用微信联系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请他帮忙刷飞猪住宿订单,将二人支付宝账号绑定成“支付宝亲情号”,但不在支付宝内留有可扣额度,骗取李某某代付共计1388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阮某某、王某甲、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磊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磊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