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户籍在山东省莱西市**镇**村**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和吸食。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与文昌路路口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
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查获,并从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住处及驾驶的鲁******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4包(净重67.6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苏某某、修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毒品称重笔录等;6.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搜查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8.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峰
检察官助理:赵 建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孙磊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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