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孙祥祥,曾用名解后达,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1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祥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孙祥祥先后到安徽省六安市、湖北省京山市、湖北省钟祥市、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湖北省宜城市等医院,采取进入病房乘被害人熟睡或不备,盗窃作案11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053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孙祥祥到安徽省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神经内科13病房,乘被害人吴某某熟睡,将其放在床上的女士挎包内人民币7740元盗走。
2.2020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孙祥祥到安徽省六安市中医院住院部11楼6病房,乘被害人王某甲离开,将其放在病房床头的钱包内人民币1200元盗走。
3.2020年10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祥祥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协和医院内科楼5楼503室,乘被害人梁某某熟睡,将其放在凳子上的衣服口袋内人民币500元盗走。
4.2020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祥祥到市中医湖北省钟祥市中医院时珍楼7楼4病房,乘被害人彭某某熟睡,将其放在病房床头的黑色斜挎包内人民币3800元盗走。
5.2020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祥祥到湖北省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住院部4楼404病房,乘被害人刘某某熟睡,将其放在床上的裤子口袋内人民币3200元盗走。
6.2020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孙祥祥到湖北省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住院部肿瘤科二科走廊,乘被害人姚某某熟睡,将姚某某放在床上的手提包内人民币1210元盗走。
7.2020年11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祥祥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医院心内科13楼7病室,乘被害人李某甲熟睡,将李某甲上衣口袋内人民币500元盗走。
8.2020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祥祥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医院肝胆科8楼19病室,乘被害人陈某某熟睡,将陈某某上衣口袋内人民币214元盗走。
9.2020年11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祥祥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医院住院部13楼肿瘤科6病室,乘被害人沈某某熟睡,将沈某某衣服口袋钱包内人民币1000元盗走。
10.2020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祥祥到湖北省宜城人民医院住院部7楼14室,乘被害人李某乙熟睡,将李某乙放于床头柜子挎包内人民币800元盗走。
11.2020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祥祥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医院住院部8楼9病室,乘被害人李某丙熟睡,将李某丙衣服口袋内人民币375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王某甲、梁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孙祥祥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祥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祥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祥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有孙祥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忠
检察官助理:罗海迪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祥祥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视听资料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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