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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立业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孙立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立业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孙立业在担任绍兴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店长期间,利用收取货款、操作发货系统等职务便利,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后不上交、少上交、修改发货数量、手工建单等方式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070000余元并用于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孙立业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叶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利用后台新建订单的职务便利侵占上述货款。

2.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孙立业以个人微信、银行账户收取李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603358元,先后使用自己的 “**”“**”等淘宝账号在公司网店拍下商品并付款共计人民币52173.6元,后利用修改发货系统订单商品种类、数量、金额、手工建单的职务便利新建、增加发货商品,共计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共计551184.4元。

3.2019年2月15日至21日,被告人孙立业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李某某货款人民币70000元,利用发货系统手工建单的职务便利,仅上缴公司货款人民币55266元,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4734元。

4.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孙立业以个人微信、银行账户收取万某某、斯某某、王某某等人货款约人民币320000余元,后使用自己的 “**”“**”等淘宝账号在公司网店拍下商品并付款共计人民币50000余元,利用修改发货系统订单商品种类、数量、金额的职务便利增加发货商品,共计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70000余元。

案发前,被告人孙立业及其家属已退赔**电子商务公司共计人民币284200余元、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金戒指1枚。案发后,被告人孙立业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立业处扣押黑色华为手机1部,现存于嵊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建订单详情、微信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书证;

2.证人竺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立业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5.支付宝、微信流水电子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立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立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故对被告人孙立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立业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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