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孙立光,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76********,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榆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委**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行贿,于2019年3月23日被长春市宽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行贿罪,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执行逮捕。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宽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立光涉嫌犯行贿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与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2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1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孙立光为时任榆树市政府**马某某担任**期间,委托马某某为其承揽长春五棵树**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帝斯曼输水道路工程项目、华威药业给水工程项目、榆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取利益。被告人孙立光为感谢马某某的帮助,2011年下半年为马某某支付人民币73.5948万元,购买丰田普拉多吉普车一辆,落籍车号吉ATY011。
2012年8月,马某某购买丰田酷路泽吉普车一辆,孙立光为其支付定金6万元人民币、部分购车款6.4万元人民币及缴税款9.6068万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2.0068万元人民币,落籍车号吉ARM010。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马某某、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孙立光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英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立光被取保候审于现居所地;
2、移送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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