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孙立平,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2012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立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立平,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孙立平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村**路**大学地下通道,尾随受害人肖某某,以扒窃的方式盗取受害人肖某某苹果手机一台,并以几百元的价格在雨花区东塘地下通道里面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551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立平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5.价格认定结论书;6.作案现场指认照片及笔录;7.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立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立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立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大钧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立平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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