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759号
被告人孙策,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4********,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2月28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13年12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食毒品、盗窃,于2015年7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吕燕平,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孙策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1981号附近,将被害人项某某于门口的不锈钢钢板偷走,随后销赃给张某某。
2、同年10月5日凌晨,孙策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1981号附近,将被害人项某某林某甲于门口的不锈钢钢板偷走,随后销赃给张某某。
3、同年10月29日凌晨,孙策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昌路192号对面一堆场内,将被害人林某乙放于堆场内的不锈钢钢板盗走,随后销赃给张某某。
4.同年10月30日凌晨,孙策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南街615号一堆场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于堆场内的不锈钢钢板偷走,随后销赃给张某某。
同年11月5日,孙策被民警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项某某、林某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策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一鸣
检察官助理:黄亦舒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孙策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两部、现金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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